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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两村民一人抓一只田鸡触犯了刑法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0/8/30 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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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期间,俩村民因捕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被金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年5月1日晚上9时许,金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三江口派出所民警在何源村石家组巡逻时发现俩村民正在使用手电筒照射的方式捕捉蛙类,民警遂将余某某和余某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俩人对其使用手电筒照射的方式各捕捉了一只田鸡的事实供认不讳。经相关部门鉴定:此两只蛙均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余某某和余某某两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对此,公安机关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疫情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并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未经检疫,除携带众多病毒,使用对身体无益外,非法狩猎、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就像本案中俩犯罪嫌疑人一样将面临牢狱之灾。下一步,金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将持续不断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硬核”确保金溪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动物与人类同在一片蓝天下,相伴相生,维护地球生态平衡,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不猎捕、不买卖、不杀戮、不食用。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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